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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四 章 任用限制 ( 103年01月22日)
第 34-1 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辦理留職停薪。

前項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核准程序、期限、次數、復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