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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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22日)
第 1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