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8月01日)
第 21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職員,指各級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但教學、研究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不在其內。

前項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