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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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8月01日)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所稱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國民中學;所稱中小學,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
補習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級之認定,依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