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8月01日)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