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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 107年09月17日)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