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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 107年09月17日)
第 4 條
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