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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12年06月19日)
第 10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