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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12年06月19日)
第 16-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代理教師、未具本職之兼任、代課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代課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