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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12年06月19日)
第 16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