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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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12年06月19日)
第 17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