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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12年06月1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