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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12年06月19日)
第 5-1 條
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聘約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