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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 103年12月25日)
第 4 條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資格者,學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升等審定、核發證書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