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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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103年02月1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