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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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103年02月17日)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