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師請假規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