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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14 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