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師請假規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17 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