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師請假規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6 條
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留職停薪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得免附診斷書隨時向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以復職當日為退休或資遣之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