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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7 條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書。但因安胎休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