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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三 章 各項退撫儲金制度之銜接 ( 112年06月09日)
第 13 條
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