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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四 章 退休 ( 112年06月09日)
第 19 條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

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職員依第十六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第二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