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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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