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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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六 章 撫卹
( 112年06月09日)
第 28 條
因公死亡之教職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增給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增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在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在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以三十年計。
依前二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由私立學校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撫卹規定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