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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