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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七 章 管理及監督 ( 112年06月09日)
第 33 條
儲金管理會對於原私校退撫基金、退撫儲金及私立學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管理運用之準備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分別處理;其相關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由儲金管理會依規定辦理。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與餘絀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