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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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七 章 管理及監督
( 112年06月09日)
第 34 條
退撫儲金之收支、運用及餘絀,儲金管理會應按月審議後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核教職員名冊、提撥紀錄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