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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七 章 管理及監督 ( 112年06月09日)
第 36 條
私立學校違反本條例撥繳退撫儲金之規定,經儲金管理會報各該學校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停止該校全部或部分獎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