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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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七 章 管理及監督
( 112年06月09日)
第 37 條
退休、離職、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族,對於退休、離職、資遣或撫卹金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