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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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6 條
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