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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7 條
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