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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02日)
第 14 條
儲金管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理會應轉知本部予以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工作計畫執行業務,或辦理本法及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範圍以外之業務。
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
三、辦理業務不遵循法令。
四、財務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捐助章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儲金管理會未依前項規定改正者,本部得繼續命其限期改正,並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