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退撫儲金收益分配基準日,並於該日屆至後二個月內,辦理收益分配,並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收益分配,依退撫儲金當年度損益乘以教職員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退撫儲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前一期分配標準計算教職員尚未分配之收益者,於退撫儲金辦理當期收益分配時,不再就當期與前期收益分配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
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