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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05年10月14日)
第 2 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
二、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繳納之滯納金。
三、私立學校教職員、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依比率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之款項。
四、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教職員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準備金及教職員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
五、孳息及運用收益。
六、學校主管機關之補助款及國庫撥交之款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於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併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後,由儲金管理會管理之;其來源如下:
一、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一。
二、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捐贈。
四、學校主管機關之補助款及撥交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