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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 ( 112年11月10日)
第 10 條
學校應將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連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於應撥繳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彙繳受託金融機構。

前項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得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向儲金管理會申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所定,由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先行撥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其不足之數,由各學校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