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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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
( 112年11月10日)
第 12 條
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依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該學期每月應撥繳金額、前一學期教職員異動結算及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差額,通知學校主管機關。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儲金管理會之通知,將款項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撥繳期限內,撥繳受託金融機構。
學校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填報教職員名冊,致儲金管理會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期限通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暫依前一學期額度先行撥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