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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 ( 112年11月10日)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所定學校主管機關最高撥繳責任,於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再任情形,應以再任前後年資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