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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 ( 112年11月10日)
第 19 條
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其計算期間為退撫儲金統一管理運用及選擇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