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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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休
( 112年11月10日)
第 23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應由服務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本部核定後,並應將核定結果副知儲金管理會及監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