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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休 ( 112年11月10日)
第 24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定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學校應於屆齡(期)前檢討,並至遲於屆齡(期)一個月前,將同意其繼續服務之結果報儲金管理會備查。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學校應終止其延長服務,並即報儲金管理會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於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終止其延長服務且未為授課安排,或年齡超過七十歲仍從事教學工作者,由儲金管理會無息退還其溢繳之退撫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