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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休 ( 112年11月10日)
第 26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得兼領比例之基準,以辦理定期給付金額不少於同條項款第一目一次給付金額二分之一為限。

本條例所定年金保險,以經儲金管理會評選之年金保險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