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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資遣及離職 ( 112年11月10日)
第 30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或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之教職員,應填具離職給與申請書一份,連同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之教職員,並應填具離職給與選擇書,選擇於離職時領取離職給與,或於年滿六十歲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準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定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