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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資遣及離職 ( 112年11月10日)
第 31 條
教職員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其所領取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退撫儲金本金及孳息,儲金管理會應於知悉其判刑確定日起一個月內令教職員繳還,並將繳還款分別撥入其服務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及退還學校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