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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撫卹 ( 112年11月10日)
第 32 條
教職員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撫卹金,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及全戶戶籍證明,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撫卹事實表應依次詳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

第 33 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遺囑及第四項所定教職員之繼承人,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