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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11月10日)
第 34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 35 條
本條例所定書表格式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領據,由儲金管理會訂定後,報本部備查。

第 36 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