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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112年10月13日)
第 13 條
專業輔導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用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