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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112年10月13日)
第 7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培訓、配置規劃、督導及考核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