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現職教職員(以下簡稱現職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及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退休、資遣教職員)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事宜,應分別訂定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分期請領實施計畫)。
前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應包括實施範圍、實施方式、教育訓練、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線上專屬平臺建立及管理事項。
第一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