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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 108年11月01日)
第 7 條
退休、資遣教職員於分期請領期間身故者,儲金管理會應結清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並將餘額發給其遺族領受。

前項所定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